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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松科技(68809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5-04-28 17:0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840,14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7.5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63,946,049.8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58,071,815.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5,874,233.9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09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2月14日、2022年7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瑞松 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 ...
瑞松科技(68809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8 16:38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 ...
瑞松科技(688090)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罗勇根)
2025-04-28 16:3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年度试职报告 作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积极参 加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议案,积极履职,尽职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 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罗勇根先生,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广 州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广州大学"百人计划"青年杰出人才,硕士生导 师。罗勇根先生担任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2022-2025)、广东省科 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广东医药价格协会医保精细化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瑞松科技(688090)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04-28 16:3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
瑞松科技(68809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4-28 16:38
第一章 总则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而向被投资单 位投放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等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风险投资。 第四条 一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企业;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委托理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第五条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 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非固定收益 类或者非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 ...
瑞松科技(688090)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04-28 16:38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 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
瑞松科技(68809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04-28 16:3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瑞松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 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 司或其他主体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 ...
瑞松科技(688090) -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8 16:3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 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可以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