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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002603)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 ...
以岭药业(002603)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 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结合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 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 其他企业。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 ...
以岭药业(00260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石家庄以岭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而制定。 第二条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 ...
以岭药业(002603)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第一章 总则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以岭药业(002603) - 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 | |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 238 号 邮政编码:0500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70,705,376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 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 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00023565800X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岭药业(002603)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 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 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 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
以岭药业(00260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2 月修订)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沟通, 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年审会计师提交定稿的年度财务报告后,审计委员会对此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第一条 为明确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公司年度报 告工作 ...
以岭药业(002603)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以岭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 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中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 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 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 ...
以岭药业(00260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 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重要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 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 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 者的知 ...
以岭药业(002603) -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2:03
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石家庄 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 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