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SHENG GAOKE(002778)

Search documents
中晟高科: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4-11-22 11:42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苏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 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 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上市公司制定并遵循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
中晟高科: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2024-11-22 11:42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 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致远" )作为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 字[2024]第020517号"《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 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以下无正文)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 ...
中晟高科: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2024-11-22 11:42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 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 二、 | | | --- | --- | | 三、 | | | 四、 | | | | 评估基准日 | | 七、 | | | |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53- |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 020517 号 (共 1 册,第 1 册)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 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 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 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 ...
中晟高科: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4-11-22 11:42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 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关于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核查意见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 ...
中晟高科: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2024-11-22 11:42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进行逐项自查并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出售子公司中晟新材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不存在违 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不涉及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具 备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中晟高科: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容诚专字[2024]215Z0284号)
2024-11-22 11:42
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 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4]215Z0284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我们")接受江 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高科"、"上市公司"或"公司") 委托,担任其本次出售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 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 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项核查意见。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 容诚专字[2024]215Z0284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922-926(100037) TEL: 010-6600 1391 FAX: 010-6600 1392 E-mail:bj ...
中晟高科: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2024-11-22 11:42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 上市公司")通过 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 宜兴)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 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事项可能引起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因参与人员过多透 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具体情况 如下: 1、上市公司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及进行后续沟通时,采取了 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 记。 2、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 议中设置了保密条款,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3、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
中晟高科: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情形的核查意见
2024-11-22 11:4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 和交易对方,以及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
中晟高科: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2024-11-22 11:42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 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 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 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
中晟高科: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15Z0413号)
2024-11-22 11:42
审计报告 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4]215Z0413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 序号 | 内 | 容 | 页码 | | --- | --- | --- | --- | | 1 | 审计报告 | | | | 2 | 资产负债表 | | 1 | | 3 | 利润表 | | 2 | | 4 | 现金流量表 | | 3 | | 5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 4 | | 6 | 财务报表附注 | | 5 - 53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 / 922-926 (100037)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审 计 报 告 容诚审字[2024]215Z0413号 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料公司) 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8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 1-8 月的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