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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 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责任与权利对等; 3、谁主管谁负责;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 1 1、董事不履 ...
天晟新材(30016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 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
天晟新材(3001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
天晟新材(300169) - 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 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四)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标准合同"是指公司长期使用的、合同的格式及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化,且合同的样式、内容条款等具体规定标准化,只要双方 第四条 公司与下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 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二)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 ...
天晟新材(30016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 1 -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 ...
天晟新材(300169)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天晟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防范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
天晟新材(30016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天晟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 ...
天晟新材(300169) -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 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包 括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网 址 : http://wltp.cninfo.com.cn)。 深交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 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 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 ...
天晟新材(300169)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均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 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突出主业 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包括: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等经济活动,在满 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经 营总 ...
天晟新材(30016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没有被监 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5、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 参照本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