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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SZ):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目前尚未触及ST情形
Ge Long Hui· 2025-12-10 07:52
Group 1 - The core viewpoint of the article indicates that Tian Sheng New Materials (300169.SZ) has stated on an interactive platform that it has not yet reached the ST (Special Treatment) status according to relevant regulations [1] - As of September 30, 2025, the company's equity attributable to shareholders of the listed company is negative, which poses a risk of delisting if the audited financial report for the fiscal year 2025 meets the criteria outlined in Article 10.3.1 of 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s GEM Listing Rules [1]
天晟新材(300169) -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
天晟新材(30016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 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工作分工、绩 效考核等 ...
天晟新材(30016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天晟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 ...
天晟新材(300169)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披露前,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 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 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管控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 - 1 - 发布等流程,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 ...
天晟新材(300169) -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突发 事件和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促进公司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天晟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 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 ...
天晟新材(300169)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 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 财活动。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 ...
天晟新材(300169)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 部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 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及实际工作经验。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 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 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
天晟新材(30016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效益,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及募集 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和《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 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 ...
天晟新材(300169) -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05 12:17
第二章 总裁的权限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 规范经理层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常州天 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公司总裁人员",包括公司总裁、执行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总裁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相同。公司总裁 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裁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 总裁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第六条 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