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TIANSHENG(300169)
icon
Search documents
天晟新材(300169) - 2024 Q4 - 年度业绩预告
2025-01-24 09:04
Financial Projections - The estimated net profit for 2024 is projected to be a loss of between RMB 59 million and RMB 42 million, compared to a loss of RMB 160.23 million in the same period last year[3]. - The estimated operating revenue for 2024 is projected to be between RMB 510 million and RMB 560 million, down from RMB 574.23 million in the previous year[3]. - The estimated net profit after deducting non-recurring gains and losses is expected to be a loss of between RMB 61 million and RMB 44 million, compared to a loss of RMB 162.93 million last year[3]. - The company anticipates a significant reduction in loss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year, despite a slight decline in operating revenue[5]. Receivables and Impairment - The company plans to recover a large amount of historical receivables, which will lead to a reversal of previously accrued bad debt provisions, with an estimated impairment loss of RMB 12 million and a reversal of credit impairment loss of RMB 44 million[6]. - Non-recurring gains and losses are expected to impact net profit by approximately RMB 2 million, compared to RMB 2.71 million in the same period last year[6]. Financial Reporting - The financial data presented is preliminary and has not been audited by an external accounting firm[4]. - The specific financial data for 2024 will be detailed in the company's annual report[7].
天晟新材: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12-17 10:32
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B0039 号 网址:www.grandwaylaw.com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2 栋 23 层 23/F S2 Building, The Bund Finance Center, No. 600, Zhongshan No. 2, Road(E), Huangpu District, Shanghai, 200010, China 电话:86 21 2312 2000 传真:86 21 2312 2100 邮编:200010 北京 上海 深圳 成都 西安 杭州 南京 苏州 香港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致: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天晟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17 10:32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106 会议室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24,110,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0,916,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 3,19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天晟新材: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4-12-13 09:05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6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本次 ...
天晟新材:关于收到公司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告知书的提示性公告
2024-12-10 08:44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5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告知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下发的《告知书》,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为围绕天宁融合发展区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配套功能,整合土 地资源,现需对检验检测产业园四期地块实施提升改造。公司所属不动产位于常 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辖区内,征收拆迁范围东至丁塘港西路,南至龙锦路,西至 华阳南路,北至常州恒基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拟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起按照相关政策组织进场评估,提示公司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整体搬迁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仅收到了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下发的《告知书》, 征收实施单位将按照相关政策组织进场推进评估等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征收时间 ...
天晟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存续分立的公告
2024-12-10 08:44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晟复合和天晟新能源已完成了不动产的资产过户手 续,天晟复合将其名下的土地、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业务剥离至天晟新能源。 不动产相关业务人员转移至天晟新能源,天晟复合其余现有员工的劳动关 系仍继续保留在天晟复合。 天晟复合分立前的债务由天晟复合承继。天晟新能源对天晟复合分立前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存续分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存续分立事项概述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存续分立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复 合")进行存续分立,派生成立常州天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 新能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
天晟新材: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11-29 10:56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2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综合考虑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审 计 5 年,根据公司自身发展需要,经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4、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
天晟新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1-29 1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0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上午 9:30 在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海宙召集、主持,应参会董事 7 名,实际参会董事 7 名,其 中董事吴海宙、徐奕、刘映现场参加会议,董事韩庆军、韩霞、林小钰、俞建春 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
天晟新材: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2024-11-29 10:56
舆情管理制度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 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 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 ...
天晟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1月)
2024-11-29 10:56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 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基于政府有关机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特 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 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4、 具有良好的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