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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02-26 11:58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 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 (三)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依法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 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
大烨智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4-02-26 11:5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 范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 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 ...
大烨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02-26 11:58
为发挥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 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 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 ...
大烨智能: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2-26 11:58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2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通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至各位监事。 2、本次监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 方式召开。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审议过程: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到 期,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3 月 14 日。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发 布 于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 ...
大烨智能: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02-26 11:58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 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 ...
大烨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02-26 11:58
为了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 ...
大烨智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02-26 11:58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障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 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 度。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适用 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的投资行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 ...
大烨智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02-26 11:58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其中提 ...
大烨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02-26 11:58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
大烨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4-02-26 11:58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 理办法。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需遵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