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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30067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1-07 10:32
为维护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投资 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在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 需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等,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 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 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 ...
大烨智能(30067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07 10:32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 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
大烨智能(300670)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11-07 10:32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 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
大烨智能(30067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5-11-07 10:32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 理办法。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需遵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 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 ...
大烨智能(30067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11-07 10:32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 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确定。 1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适 用相关规定中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情形 ...
大烨智能(30067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07 10:32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 ...
大烨智能(300670)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1-07 10:32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 确内审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结合《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实 施的,旨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 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过程。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
大烨智能(30067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1-07 10:32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 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 (三)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依法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 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 ...
大烨智能(30067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1-07 10:3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为加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报送事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披露及备案等具 ...
大烨智能(30067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1-07 10:32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交流,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1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