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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1)
2024-02-02 10:23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 | 是否为控股 股东或第一 | 本次质 押数量 | 占其所 持股份 | 占公司 总股本 | 是否为 | 是否 为补 | 质押起始 |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 | 质押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称 | 大股东及其 | (股) | 比例 | 比例 | 限售股 | 充质 | 日 | | | | | | 一致行动人 | | | | | 押 | | | | | | 张品章 | 第一大股东 之一致行动 | 650,000 | 12.22% | 0.19% | 否 | 是 | 2024年1 月 31 日 | 办理解除 质押登记 |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 补充质押 | | | 人 | | | | | | | 之日 | 公司 | | | 合计 | - | 650,000 | 12.22% | 0.19% | - | - | - | - | - | - | 一、本次补充质押基本情况 注:1、本次股份质押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2、公司总股本 ...
宇瞳光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
2024-01-30 08:2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机制, 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 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长、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 ...
宇瞳光学: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01-30 08:27
| 证券代码:300790 |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 公告编号:2024-008 | | --- | --- | --- | | 债券代码:123219 |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 |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14:30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
宇瞳光学: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2024-01-30 08:27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 证券代码:300790 |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 公告编号:2024-007 | | --- | --- | --- | | 债券代码:123219 |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 |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同意聘任许丹虎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许丹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许丹虎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0769-89266655 传真:0769-89266656 电子邮箱:tzb ...
宇瞳光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
2024-01-30 08:2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 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1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
宇瞳光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年1月)
2024-01-30 08:2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 ...
宇瞳光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月)
2024-01-30 08: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 ...
宇瞳光学: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1-30 08:25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04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以微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康富勇先生主持,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
宇瞳光学: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2024-01-30 08:25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 宁 济 南 重 庆 苏 州 长 沙 太 原 武 汉 贵 阳 乌鲁木齐 郑 州 石家庄 合 肥 海 南 青 岛 南 昌 大 连 银 川 香 港 巴 黎 马德里 硅 谷 斯 德 哥 尔 摩 纽 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楼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宇瞳光学终止实施 ...
宇瞳光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
2024-01-30 08:2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 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 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 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组成和 选择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中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