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yan Taixiang Industry (3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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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祥股份(30119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或者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无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泰祥股份(30119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一条 为维护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十堰市泰祥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
泰祥股份(30119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 ...
泰祥股份(30119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 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一 ...
泰祥股份(30119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董事长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最近三年内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市场禁入措施, 且期限尚未届满; 1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 ...
泰祥股份(301192)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权 限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程序和经营管理权限,规范公司经 理层的组织及行为,确保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加强经营监督和自 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 则,作为公司经理层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前述人员应按照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根据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授权,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事 务。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泰祥股份(30119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 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本制度所指"及时"是指自起算 日起或 ...
泰祥股份(30119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 ...
泰祥股份(30119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
泰祥股份(301192)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2025年11月)
2025-11-27 11:02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 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