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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帆生物(30139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1:17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苏 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
昊帆生物(30139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1:17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 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1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细 ...
昊帆生物(301393) -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1:17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管理 工作机制,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正常的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 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特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 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遭遇突然发生,严重影 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职责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与公司有关的、突然发生的,已经或者可能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及时公开信息;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四)反应及时、措施 ...
昊帆生物(301393)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1:17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 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
昊帆生物(30139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1:17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 ...
昊帆生物(30139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21 11:17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至第六项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 ...
昊帆生物(301393) - 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1:17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事管理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 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母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任职权限。 第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昊帆生物(30139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21 11:17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 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苏 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
昊帆生物(30139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1:17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昊帆生物(30139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1:17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昊帆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1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