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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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费者网购“后悔权”
Jing Ji Ri Bao· 2025-07-06 21:41
从制度执行层面看,七日无理由退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 法》,网购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标准、运费承担、退货程序等均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仍有商家擅自 扩大不退货范围。对此,司法裁判明确,商家需依法评估商品性质,不得任意设限,否则将承担退款责 任。 针对线上购物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所见非所得"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该制度旨在平衡交易双方信息差,让网购维权更具可操作性。法律也明确了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如鲜活易腐物品、消费者定制商品等,且需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同意。 近年来,因七日无理由退货引发的纠纷不少。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购宠物猫退货纠 纷案,消费者在宠物猫未发货前申请退货退款,却遭卖家拒绝,仍强行发货,最终法院判令卖家退还货 款。这一判决厘清了关键法律边界:即便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别,消费者在发货前仍享有合 同解除权,但若因此给商家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司法实践表明,法律并未完全剥夺消费者 的单方解除权,而是通过时效界定和责任划分实现权益平衡。 退货纠纷频发暴露出制度落地的复杂性。部分商家 ...
网上“买买买”,权益保护要跟上(法治聚焦)
Ren Min Ri Bao· 2025-06-16 22:13
洪 琥绘 (《讽刺与幽默》供图) 网络消费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较大便利,已成为群众消费的重要方式。网络消费快速发展对进一步完善 消费模式、提升消费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网上"买买买",消费者要的是放心与舒心。人民法院依法制裁经营者违背销售承诺、破坏消费预期的侵 权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兜底保障。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网 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聚焦网络消费新领域和新问题,回应群众关注热点。 手串直播营销中,消费者遭遇"货不对板"—— 经营者高于法定标准的"假一赔十"承诺必须履行吗? 【典型案例】 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 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 串1件,支付价款1000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10 倍价款1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该票务平台在票务须知中载明的退票条件,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
最高法案例:经营者不得任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
Xin Jing Bao· 2025-06-16 07:09
案情显示,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 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 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 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最高法指出,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线购买商品时,通常无法实际体验,其对商品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依赖于 经营者对商品的介绍和展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能会觉得不符合预期或不满足需求。为此,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应在线 消费的特点和需求。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 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本案中,该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货,人民法院未支持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 退货之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退货的法定权利,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 卖合同纠纷案明确,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 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