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rui Precision(68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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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688059) -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5-08-29 10:03
| 证券代码:688059 |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 公告编号:2025-049 | | --- | --- | --- | | 转债代码:118009 | 转债简称:华锐转债 | |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 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
华锐精密(688059)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08-29 10:0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锐精密")的委托,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 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以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 ...
华锐精密(68805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9 09:5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
华锐精密(68805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9 09: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
华锐精密(688059)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9 09: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 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 ...
华锐精密(68805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8-29 09: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 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
华锐精密(688059)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9 09:50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 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监督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 ...
华锐精密(688059) -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9 09: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 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
华锐精密(688059)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08-29 09: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 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 律、法规、文件以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
华锐精密(68805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9 09: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