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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2024-12-24 12:26
第一条 为保证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订立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连)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创 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 ...
峰岹科技:公司章程(草案)
2024-12-24 12:26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 第一章 | 总则 2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 第三章 | 股份 3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3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6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 | 第一节 | 股东 7 | | 第二节 |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 | 第三节 |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 | 第四节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 | 第五节 |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 | 第六节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 | 第五章 | 董事会 21 | | 第一节 | 董事 21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3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 | 第七章 | 监事会 29 | | 第一节 | 监事 29 | | 第二节 | 监事会 30 | | 第八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31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34 | | 第三节 | 会 ...
峰岹科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井阳
2024-12-24 12:26
科创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提名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陈井 阳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 意出任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峰 ...
峰岹科技: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井阳
2024-12-24 12:26
科创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陈井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峰岹科技(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
峰岹科技: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12-24 12:26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9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香港为公司发行 H 股 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安永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 安永香港自 1976 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 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 (二) 投资者保护能力 自 2019 年 10 月 1 ...
峰岹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024-12-24 12:26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
峰岹科技:关于补选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2024-12-24 12:26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0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公告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 事会提名陈井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 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陈 井阳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二、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王林先生已提出辞职申请,董事会提名陈井阳先生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选举陈 井阳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选举陈井阳先生为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届时调整后第二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如下:王建新(召集人)、牛双霞、陈井 ...
峰岹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2024-12-24 12:24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会 ...
峰岹科技: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2024-12-24 12:24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8 根据 A 股上市公司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 行 H 股并上市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 批准和/或核准。 截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相关工作 进行商讨,除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外,其他关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 市的具体细节尚未确定。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是否能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重 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的 规定,根据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5 日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
峰岹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2024-12-24 12:24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条 为保障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 及期货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