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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2023-09-11 10:0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编制预案(二次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调整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发行仍然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经调整的发行方案 和预案(二次修订稿)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
海目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023-09-06 01:00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九月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3-1-1 | 声 明 | | 1 | | --- | --- | --- | | 目 录 | | 2 | | 第一节 |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 | | | 一、保荐人名称 3 | | | ...
海目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09-05 11: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 声明事项 3 | | --- | | 释 义 4 | |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7 | |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 |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 |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 |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 |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1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 |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 |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29 | |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 |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 |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
海目星: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豁免版)(2023年半年报更新)
2023-09-05 11:4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九月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发行人"或"公 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保 荐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 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回复报 告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与合计数据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系计算过程中的四 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加粗) | 审核问询 ...
海目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3年半年报更新)
2023-09-05 11:4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目 | 录 1 | | --- | --- | | 声 | 明 2 | |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3 | |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11 | | |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14 | | |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 | 16 | | |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17 | | |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18 | | |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18 | | | 八、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19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海目星: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3-09-05 11:40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59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9 月 6 日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 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根据相关要求对《问询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3年8月12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等文件,公司按照要求及时将 回复材料报送上交所。 根据上交所对《问询函》回复的审核意见,结合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 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回复内容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补充与修订,更新部分以"楷体(加粗)"字体显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交所 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 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半年报更新)》《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 ...
海目星: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023-09-05 11:40
股票简称:海目星 股票代码:688559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九月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公 司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 ...
海目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说明(豁免版)(2023年半年报更新)
2023-09-05 11:4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7-2-1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信会师函字[2023] 第 ZI447 号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2023〕17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或 "本所")作为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 星"、"发行人"、"申请人"、"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计机构,对问询函中提到的要求会计师核查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2、本问询问题的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3、本所没有接受委托审计或审阅 2023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的财务报表,以下所述的核查 7-2-2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信会师函字[2023]第 ZI447 号 的问题进行了审慎 ...
海目星: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进展公告
2023-09-03 23: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3年8月31日,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50,900股,占公司总 股本201,726,500股的比例为1.016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5.74元/股,最低价为40.90元 /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089,237.8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信息 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20,000万元 (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1.5元/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 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2023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 ...
海目星:中信证券关于海目星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3-09-01 08:5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海目星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海 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63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54,496,427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5,503,573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