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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688612)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5-06-06 10:1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50114-00002 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威 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迈斯")的委托, 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 券 ...
威迈斯(688612) -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6-06 10:15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以现 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董事 7 名,实际参与董事 7 名。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 案》 鉴于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59 元(含税),该方案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
威迈斯(688612) -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5-06-03 09:46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 2024/9/25 | | --- | --- | |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 2024 年 10 月 10 日~2025 年 10 月 9 日 | | 预计回购金额 | 5,000万元~10,000万元 | | 回购用途 | √减少注册资本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 |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 | |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 累计已回购股数 | 2,391,331股 | | 累计已回购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 0.5681% | | 累计已回购金额 | 60,413,817.48元 | | 实际回购价格区间 | 21.67元/股~30.39元/股 |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 ...
威迈斯: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30 10:3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50114-00002 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 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威迈斯委托,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 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
威迈斯: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30 10:15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59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 ...
威迈斯(688612)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5-05-30 09:4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50114-00002 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 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威迈斯委托,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 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
威迈斯(688612)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5-05-30 09: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作为深圳威 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迈斯")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首次实施回 购股份。截至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391,331 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已回购至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 ...
威迈斯(688612) -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5-05-30 09:45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06 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1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47.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090.9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 币 15,509.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581.54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 1-10 号)。 为规范 ...
威迈斯(688612)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5-05-30 09:45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59元 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2025/6/6 | 2025/6/9 | 2025/6/9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
威迈斯: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23 11:05
Core Viewpoint - The company has conducted a self-examination regarding insider trading related to its 2025 Restricted Stock Incentive Plan, confirming that no insider trading occurred prior to the public disclosure of the plan [1][2][3] Group 1: Incentive Plan Overview - The company held its third board meeting on May 7, 2025, where the draft of the 2025 Restricted Stock Incentive Plan was approved [1] - The plan was disclosed on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website in compli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1] Group 2: Insider Information Management - The company implemented necessary confidentiality measures for the incentive plan and registered the insider information personnel [1][2] - A query was submitted to the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regarding the trading activities of the insider information personnel and incentive recipients [2] Group 3: Findings from Self-Examination - During the self-examination period, it was confirmed that the insider information personnel did not buy or sell company stock in the secondary market [2][3] - The company adhered to legal and internal confidentiality protocols, ensuring no insider trading or information leakage occurred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