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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 - 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5 14:4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 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 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 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银行账户印鉴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 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 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 各类经济协议,包括销售、采购等经济合同等。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管理, 保障公司印章在使用中的规范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 影响及损失,结合公司运转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 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
民和股份(00223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4月)
2025-04-25 14:4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维 护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工作规程。 第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 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山东省 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
民和股份(002234) -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5 14:4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 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 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 ...
民和股份(002234) -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5 14:4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 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 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媒体上正式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 绩座谈 ...
民和股份(002234)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4月)
2025-04-25 14:4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 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
民和股份(002234)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4月)
2025-04-25 14:4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 则。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 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的期间内,公司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1 名非独 立董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 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 ...
民和股份(002234)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5 14:4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以及国家发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 ...
民和股份(002234)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5 14:4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 接经办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
民和股份(002234) -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2025年4月)
2025-04-25 14:42
第三条 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等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 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大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 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 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 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