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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 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 结售汇业务,降低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有外汇经营结算的银行签订远期结售 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在到期日外汇 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的业 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5 14: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提议和召集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 案的执行情况。 第 1 页 共 6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2025-08-25 14: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08-25 14: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5 14: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 尔斯真空器皿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或"委员会")是按照 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人选提名提出意见。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 1 页 共 7 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的影响,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 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含短视频,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 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舆情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日常舆情监控与维护; (二)正向舆情引导与激发; (三)舆情管理工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细则
2025-08-25 14:2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细则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 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细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4: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5 14: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 1 页 共 8 页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