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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关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12-30 13:4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ST 先河 公告编号:2024-087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 年 12 月 28 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 环保"或"公司")股东李玉国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清利新能源")、姚国瑞先生签署了《关于表决权委托和股份转让等相 关事项变更的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 自《变更协议》签署之日起,李玉国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51,869,478 股股份 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姚国瑞先生行使,清利新能源不再享有表决权委托股份的 表决权,委托期限至李玉国先生向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完成股权转让公 司股份(包括司法处置后的剩余的表决权委托股份)过户之日或自变更协议生效 之日起满 36 个月孰早之日止。 自《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李玉国先生在就有关先河环保的经营管理事项, 行使有关的提案权、股东大会上的股东表决权(以下统称"表决权")时,应与 姚 ...
ST先河: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30 13:48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ST先河 公告编号:2024-085 该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 特此公告。 2024 年 12 月 30 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姚国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审议及投票表决,会议议案获得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姚国瑞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时若栋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聘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 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
ST先河: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4-12-30 13:48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137 股票简称:ST 先河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1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申港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 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并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修订稿)》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进行了核查, 确信内容与格式符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2024-12-09 11:1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7355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当事人:李某壁,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 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某壁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知悉先河环保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 存款情况,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 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0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 产品。其中,2022年4月18日、26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额达44,000万元,占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
2024-12-09 11:1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3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6633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 文 号 主 题 词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 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等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 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 述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2022年年终奖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4月26日,先 河环保公告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先河环保上述将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的 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 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0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2024-12-09 11:1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39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6889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当事人:张某军,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 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 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等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 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
2024-12-09 11:11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李某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李某国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观故意。5份 协议仅为补充协议,不属于强制披露内容,未对交易推进造成实质影响;未披露5份协 议目的是防止股价波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二是本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三是本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过重。四是担 任董事长期间勤勉尽责。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7503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 当事人:李某国,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 某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
2024-12-09 11:1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7266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 当事人:吕某,女,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 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存在过错;二是当事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有能力也应当对相关事项作出专业的独立判断,不能以相关审计 机构的意见作为唯一的免责理由;三是当事人明知案涉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在董事会 审议中投票同意,未能勤勉尽责。综上,我局对吕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2024-12-09 11:1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7098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当事人:沈某,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 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沈某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知悉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仍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 ...
ST先河: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12-06 08:36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ST先河 公告编号:2024-08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 简称"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 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9 条 规定,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 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 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一、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