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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30038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斯莱克 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
斯莱克(30038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 ...
斯莱克(300382) - 《公司章程》(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1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经江苏省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9]477 号文批准,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55883972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6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09,247 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SLAC Precision Equ ...
斯莱克(30038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 1 -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 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
斯莱克(30038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斯莱克 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组织所持有公司股票和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
斯莱克(30038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
斯莱克(30038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 ...
斯莱克(30038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 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斯莱克 精密设备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 ...
斯莱克(300382)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管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结构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 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 勉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
斯莱克(30038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5 11:0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