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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电气(300407)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5-04-21 09:04
证券代码:300407 证券简称:凯发电气 公告编号:2025-002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3、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 ...
凯发电气(300407) - 2024 Q4 - 年度业绩
2025-03-23 07:35
Financial Performance - Total operating revenue for 2024 reached RMB 2,221.62 million, an increase of 10.57%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year[4] - Operating profit was RMB 118.43 million, up 6.57% year-on-year[4] - Net profit attributable to shareholders decreased by 0.65% to RMB 95.68 million[4] - Net profit after deducting non-recurring gains and losses was RMB 76.07 million, down 11.74% from the previous year[4] - Earnings per share decreased by 3.23% to RMB 0.30[4] - The weighted average return on net assets was 5.35%, down from 5.77% in the previous year[4] Assets and Equity - Total assets at the end of the reporting period were RMB 3,213.88 million, a growth of 3.68%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period[4] - Shareholders' equity attributable to the company was RMB 1,797.04 million, an increase of 0.89%[4] Non-Recurring Items - Non-recurring gains and losses amounted to RMB 19.62 million, an increase of approximately RMB 9.49 million year-on-year[7] Future Plans - The company has not yet discussed the profit distribution plan for 2024[8]
凯发电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2024-12-27 10: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淮安中特智慧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 662 号北楼 309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上升(协议转让方式)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凯发电气 股票代码:300407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 ...
凯发电气: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12-27 10:34
证券代码:300407 证券简称:凯发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9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孔祥洲、王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重要内容提示: 2、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份的 5.32%,若 本次交易最终完成,淮安中特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淮安中特承诺将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 减持额度的规定。 3、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其此前作出的承诺 的情形。 4、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关联交易。 5、本次权益变动后,孔祥洲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41,116,220 股,持股 比例为 13.04%,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6、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 1 中国证券登 ...
凯发电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024-12-27 10:34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凯发电气 股票代码:300407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伟 通讯地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 展二路 15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协议转让方式)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编制。 1 | | | | 释义 3 | | --- |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 |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5 | |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 |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 |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 |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 |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 |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 ...
凯发电气:凯发电气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1-20 10:02
证券代码:300407 证券简称:凯发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由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亲自出席董事 9 人,独立 董事徐泓、方攸同、周水华,董事肖勇、张世虎、王勇以通讯方式参会。监事会 主席、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3 人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 召开合法、有效。经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 ...
凯发电气: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4-11-20 10:02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 次激励计划"),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关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
凯发电气:凯发电气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1-20 09:58
证券代码:300407 证券简称:凯发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7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赵勤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通知已 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经 监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凯发电气: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024-11-20 09:58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获授的限制 | 占授予限制 | 占草案公告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性股票数量 | 性股票总数 | 时公司总股 | | | | | | (万股) | 的比例 | 本的比例 | | 1 | 王传启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 20.00 | 4.00% | 0.06% | | 2 | 王勇 | 中国 | 董事 | 8.00 | 1.60% | 0.03% | | 3 | 张忠杰 | 中国 | 副总经理 | 8.00 | 1.60% | 0.03% | | 4 | 宋金川 | 中国 | 总工程师 | 12.00 | 2.40% | 0.04% | | 5 | 苏光辉 | 中国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0.00 | 2.00% | 0.03% | | 6 | 刘坤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0.00 | 2.00% | 0.03% | | 7 | 杨翔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0.00 | 2.00% | 0.03% | | 8 | 赵志 ...
凯发电气: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2024-11-20 09:58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法律法规规定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