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 Young Electronic (Kunshan) (3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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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301389)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2025-06-26 13:27
关于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 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 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各类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说明如下: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 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
隆扬电子(301389) -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2025-06-26 13:27
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 标的资产 | 交易对方 | | --- | --- | | 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 | | (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 | | 70%股权 | 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 | | 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 | | | 一、陈余谦 |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五年六月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是否批准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由此引致的风险提 请投资者注意。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
隆扬电子(30138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2025-06-26 13: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 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 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 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 ...
隆扬电子(30138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2025-06-26 13: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 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 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 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振 宇 周 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
隆扬电子(30138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2025-06-26 13: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 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 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履行了 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出具的专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东吴证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均无其他利益关 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独立 ...
隆扬电子(30138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5-06-26 13: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交易信息发布前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 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 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因此,在剔除上述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 本次交易信息首次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超过 20%。 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必要且 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 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与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 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同时,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了交易进程备忘 ...
隆扬电子(301389) -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5-06-26 13:27
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1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 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应参与表决监事 3 名,实 际参与表决监事 3 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衡先梅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隆扬电 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简 称"相关法律法 ...
隆扬电子(301389)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2025-06-26 13:27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慧徳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
隆扬电子(30138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2025-06-26 13: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 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亦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
隆扬电子(301389) - 《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230Z0017号)
2025-06-26 13:27
RSM | 容 诚 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阅字[2025]230Z0017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北京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www.finf.cn.cn)"进行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w.cnof.gov.cn)"进行 目 录 | 序号 | 内 容 | 页码 | | --- | --- | --- | | 1 | 审阅报告 | 1-2 | | 2 | 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 1 | | 3 | 备考合并利润表 | 2 | | 4 | 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3-113 | 容诚阅字[2025]230Z0017 审阅报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 按照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三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备考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2 月 28 日、2024年 12 月 31 日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2025年 1-2 月、2024 年度的备考合并利润表以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