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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301622)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4-12-30 16:00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思特"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英思特拟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 号)核准,英思特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98.29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36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805.92 ...
英思特(301622) -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2024-12-30 16:00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4-004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4,561.5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 23,868.49 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693.03 万元,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 号)核准,包头市 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98.29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2.36 ...
英思特(301622) - 舆情管理制度
2024-12-30 16: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英思 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 ...
英思特(301622)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4-12-30 16:00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4-006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 号)核准,包头市 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
英思特(301622) -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4-12-30 16: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英思特(301622) -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12-30 16: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 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
英思特(301622)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30 16:00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4-002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其中副 董事长费卫民、董事王诗畅、独立董事朱明刚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本次 会议应出席董事 6 名,实际出席董事 6 名。会议由董事长周保平先生召集并主 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自筹资金 23, ...
英思特(301622)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12-30 16: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人。 第四条 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 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和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