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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600596)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新安股份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5-04-29 15:20
目 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 页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8929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公司)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 1 页 共 2 页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新安 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
新安股份(600596)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新安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25-04-29 15:20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新安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新安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8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8930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二、管理层的责任 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 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
新安股份(60059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5-04-29 15: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新 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新安股份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如下: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新安化工 ...
新安股份(600596) - 新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9 14:48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会议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传真和电子邮件有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除董事长提议召开外,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 ...
新安股份(600596) - 新安股份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刘亚萍
2025-04-29 14:48
本人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忠实与 勤勉的原则,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分析,并基于独立立场对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4 年 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刘亚萍女士:曾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副处长,农业部种植业管 理司综合处副处长、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处长。现任植保中国协会(香港) 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且在 ...
新安股份(600596) - 新安股份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范宏
2025-04-29 14:48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范 宏 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忠实与 勤勉的原则,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分析,并基于独立立场对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4 年 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范宏先生:曾任杭州大学化学系副教授、浙江大学化工系副教授、浙江大学 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教授。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康达新材独立董事、建业化 工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且在 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 ...
新安股份(600596) - 新安股份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韩海敏
2025-04-29 14:48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韩海敏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且在 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忠实与 勤勉的原则,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分析,并基于独立立场对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4 年 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韩海敏先生:曾任浙江舟山市地税局直属一、二分局纳税 ...
新安股份(600596) - 新安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9 14:48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a)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
新安股份(600596) - 新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9 14:48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会议召开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传真和电子邮 件有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新安股份(600596) - 新安股份公司章程
2025-04-29 14:48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章 程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2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3)8 号"文 批准,由浙江省新安江化工集团公司发起,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