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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 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实施流 程、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维护公司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 ...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 "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 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 (二)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 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 ...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发展战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战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管理,规范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决策,提升战略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及 时性,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 制应用指引》和本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展战略是指公司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综 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分解实施具有长期性和根本性的发展目标与 战略规划等的活动。涉及战略的提出、制定、实施、监控、评估与调整。 第三条 公司下属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 总体战略和子公司战略应保持统一和协调,子公司战略要服从和服务于总体战略。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战略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办公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战略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 第六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 对拟订的公司战略规划草案进行质询、提出修改建议,讨论并确定 公司战略规划和业 ...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 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 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 ...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均以 《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 社会公众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委 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5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 ...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阳光科 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 ...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