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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华内镜(6882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 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澳华内镜(688212) -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 资与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股权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子公司(定义见下文)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 ...
澳华内镜(688212) -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 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 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
澳华内镜(68821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 允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 回避; (三)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予以回避; (四) 公司相关机构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此作出判断。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
澳华内镜(6882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
澳华内镜(68821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 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
澳华内镜(688212)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 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 通过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识别、知 ...
澳华内镜(6882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 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澳 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相关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
澳华内镜(68821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 ...
澳华内镜(68821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5 14:02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澳华 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 司和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