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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01-30 09:20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之江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01-30 09:20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系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 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
之江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4-01-30 09: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之 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之江 生物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意 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3214号《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7.608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3.22元,募 集资金合计210,378.05万元,扣除发行 ...
之江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01-30 09:20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 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 ...
之江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并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4-01-30 09:20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2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并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 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 | ...
之江生物: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24-01-30 09:20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3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之江生物")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 14,798.77 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 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拟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5.24%。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 ...
之江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01-30 09:20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定期会 ...
之江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01-30 09:20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 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 ...
之江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01-30 09:20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 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之江生物:关于新增办公地址和变更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地址的公告
2024-01-30 09:20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6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邮 编:2011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近 日新增办公地址,包括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内的部分部门迁入新址办公。新增办 公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 2168 号 9 号楼。 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广大投资者,现将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联系方式变更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 2168 号 9 号楼 联系电话:021-34635507 传 真:021-34635507 电子信箱:info@liferiver.com.cn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均保持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以上信息变更,自本公告披露日起正式启用,若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 解。 特此公告。 关于新增办公地址和变更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地址的 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