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0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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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SZ):2025年中报净利润为-13.99亿元,同比亏损缩小
Xin Lang Cai Jing· 2025-08-29 01:57
Group 1 - The company reported a total operating revenue of 24.698 billion yuan for the first half of 2025 [1] - The net profit attributable to shareholders was -1.399 billion yuan, an increase of 0.142 billion yuan compared to the same period last year [1] - The net cash inflow from operating activities was 0.372 billion yuan [1] Group 2 - The company's latest debt-to-asset ratio is 75.57% [3] - The latest gross profit margin is -3.01%, which is an increase of 0.49 percentage points from the previous quarter, marking two consecutive quarters of improvement [3] - The latest return on equity (ROE) is -13.32% [3] - The diluted earnings per share (EPS) is -0.34 yuan, an increase of 0.03 yuan compared to the same period last year [3] Group 3 - The company's total asset turnover ratio is 0.54 times, ranking 6th among disclosed peers [4] - The latest inventory turnover ratio is 3.54 times [4]
本钢板材:2025年半年度净利润约-13.99亿元
Mei Ri Jing Ji Xin Wen· 2025-08-28 18:47
Group 1 - The company Benxi Steel Plate (SZ 000761) reported a revenue of approximately 24.698 billion yuan for the first half of 2025, representing a year-on-year decrease of 12.93% [1] - The net profit attributable to shareholders of the listed company was a loss of approximately 1.399 billion yuan [1] - The basic earnings per share were a loss of 0.341 yuan [1]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 | |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 | |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 |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 | |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 | |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 | |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 |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 |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 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上级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控 股(含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及上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资产控制的要求,依据子公司章程行使对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 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 义务。 第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各 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 策,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 1 -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经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加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以及规范公司 预算及审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使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 下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 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 1 -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各部门、生产制造单元、直属职能中心、控 股子公司;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第二章 信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 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 的使用工作。 - 1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1 |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 | --- | --- | ---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 | 担任公司的董事: | |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 | 坏社会主 |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 | | |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满未逾 5 | 年,或者因犯罪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 |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 5 年; | | | | |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 | | | 总经理, |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 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钢板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秘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同时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 1 -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负责人,除董事会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