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zhen CECport Technologies (00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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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00128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 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 ...
中电港(00128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 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电 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日常实 施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 ...
中电港(001287)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 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 议须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公 ...
中电港(00128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 ...
中电港(00128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
中电港(00128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
中电港(00128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 ...
中电港(001287)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 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中电港(001287) -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中电港(001287)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1:32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中电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