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C(002106)
Search documents
莱宝高科:9月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Mei Ri Jing Ji Xin Wen· 2025-09-09 14:35
Group 1 - The core viewpoint of the article is that 莱宝高科 (SZ 002106) held its fourth meeting of the ninth board of directors on September 9, 2025, via telecommunication, where it reviewed the proposal to amend the rules of procedure for the audit committee [1] - For the first half of 2025, 莱宝高科's revenue composition was 98.37% from electronic components and 1.63% from other businesses [1] - As of the time of reporting, 莱宝高科's market capitalization was 8.4 billion yuan [1]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
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次修订稿) 第一条 宗旨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 ...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
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及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具备履 行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 ...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
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 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 ...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三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 ...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稿)
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四次修订稿)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 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 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2025-09-09 13:32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 | --- | --- | --- | | 第二条 | ……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 …… | | | |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 | | | | |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 ...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
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 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四名,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独立董事 ...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 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要求,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 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一 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2025 年 9 月 10 日 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 |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 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 |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 | | --- | --- | --- | | | | 后, ...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次修订稿)
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八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