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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 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 ...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 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即全年总收入), 年薪包括月工资、年终绩效奖金两部分。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监 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薪酬方案,负责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担 ...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保 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或母公司、上市公司系指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子公司系指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或者虽不绝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企业。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 子公司委派董事、经营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 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 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 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 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 ...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裁的职权 第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一条 为了明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的工作职责、 权限,规范总裁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裁、 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法》第 146 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六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七条 经董事会特别授权,总裁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拟订公司的中长期经营 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收购兼并和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决算、利润分配及 ...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 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 (七)因职责、工 ...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 ...
海亮股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 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 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 ...
海亮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加 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亮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从事金融衍生品 交易,包括外汇、利率等及衍生品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业务。 第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 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由公司统筹管理。 第七条 ...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 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 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等行为。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 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3:01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1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