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hen(00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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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024-08-20 11:1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川恒股份收购贵阳黔进矿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进矿业")持有的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黔源地勘")58.5%股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并就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
川恒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024-08-20 11:1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秉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 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的委托,国浩律 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川恒股份收购贵阳黔进矿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进矿业")持有的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黔源地勘")58.5%股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并就本次交易所涉的黔源地勘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川恒股份、黔源地勘、黔进矿业如下保证,即其己经 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均为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的副本文件与正本、复印件文本与原件是一致的; 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相应授权。 三、本所律师 ...
川恒股份:内部问责制度(2024年8月)
2024-08-20 11:1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 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 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3)实事求 ...
川恒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8月)
2024-08-20 11:11
| 第一章 | 总则 | | - | 2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 3 - | | 第三章 | 股份及可转债 | | - | 3 -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 | | 3 - | | 第二节 |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5 -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 | | 6 - | | 第四节 | 可转债 | - | | 7 -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 | 8 - | | 第一节 | 股东 | - | | 8 - | | 第二节 | |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 11 - | | 第三节 |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 13 - | | 第四节 |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15 - | | 第五节 | |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 17 - | | 第六节 |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20 - | | 第五章 | 董事会 | - | | 24 - | | 第一节 | 董事 | - | | 24 - | | 第二节 | 独立董事 | ...
川恒股份:受让黔进矿业持有黔源地勘58.5%股权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公告
2024-08-20 11:11
| 证券代码:002895 |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 公告编号:2024-115 | | --- | --- | --- | | 转债代码:127043 |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黔进矿业持有黔源地勘 58.5%股权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本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所需,拟以现金 82,750.00 万元收购贵阳黔进矿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进矿业")持有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黔源地勘")58.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黔源地勘 58.5%的股权, 黔源地勘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双方尚未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黔进矿业的股东已同意本次转让事宜,除黔进矿业外的黔源地勘的其他股东已 明确放弃黔进矿业拟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二 ...
川恒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庆丰公司固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4-08-20 11:11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庆丰公司固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收 购福泉市庆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公司")固定资产暨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所需,为解决公司货物存储及转运需求,拟以 3,80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庆丰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庆丰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 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庆丰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审核意见,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段浩然先生、彭威洋先生回 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 ...
川恒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2024-08-20 11:1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 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 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 ...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4-08-20 11:1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金 钢 2024年8月20日 一、对《收购庆丰公司固定资产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现有库房已不能满足日常仓储需要。为解决仓储 问题,公司拟收购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福泉市庆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3,971.73万元(大写:叁仟玖 佰柒拾壹万柒仟叁佰元整)。本次确定交易价格为3,800.00 ...
川恒股份:贵州省福泉市高坪镇老寨子钼镍钒多金属矿、磷矿探矿权(保留)评估报告
2024-08-20 11:11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回执单 篇码:1111920240102054 评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名称: 中瑞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贵州省福泉市高坪镇老寨子钼镇钒多金属 评估报告名称: 矿、磷矿探矿权(保留)评估报告 报告内部编号: 中瑞国际矿评报字【2024】第0018号 93750.19(万元) 评 报告签字人: 李中良 (矿业权评估师) 李浩(矿业权评估师) 说明: 1、二维码及报告编码相关信息应与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系统 内存档资料保持一致; 2、本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回执单仅证明矿业权评估报告已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 报告统一编码管理系统进行了编码及存档,不能作为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免除相关 法律责任的依据; 3、在出具正式报告时,本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回执单应列装在报告的封面或扉页位置。 贵州省福泉市高坪镇老寨子 铝镍钒多金属矿、磷矿 探矿权(保留)评估报告 中瑞国际矿评报字【2024】第 0018 号 t有限公司 中瑞国际房 贵州省福泉市高坪镇老寨子钼镍钒多金属矿、磷矿(保留)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 贵州省福泉市高坪镇老寨子钼镍钒多金属矿、磷矿 ...
川恒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08-20 11:1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董事会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 修订前 | | 修订后 | | --- | --- | --- |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 第二条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 | |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 | (以下简称"公司")。 | |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 公司由贵州川恒化工有限责任公 | | 司")。 | | 司整体变更设立,贵州川恒化工有限 | | 公司由贵州川恒化工有限责任公 | | 责任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股份有 | | 司整体变更设立,贵州川恒化工有限 | | 限公司承继。在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 | | 责任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