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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300429) -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 务,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公平、公开、公正, 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 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 数据、正在筹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 ...
强力新材(30042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 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 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 原则,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以书面协议方式 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等); 1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
强力新材(30042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
强力新材(300429)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8 12:00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 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 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 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并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强力新材(30042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 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相关事项。本制度适 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核心的经营、 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处)、分公司 ...
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8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进一 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
强力新材(300429)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 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本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 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必要时安排独 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 ...
强力新材(3004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常 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
强力新材(300429) -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为了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以下统称"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最后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