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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300489)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1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的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起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
光智科技(300489) -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 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 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 ...
光智科技(30048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包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 ...
光智科技(300489) - 公司章程(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章 程 二零二五年七月 1 | 目录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2931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35 万股,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 5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67.283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 ...
光智科技(30048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 ...
光智科技(30048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 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 ...
光智科技(300489)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相 关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 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与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光智科技(30048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一章 总 则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一)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 ...
光智科技(30048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
光智科技(30048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29 11: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治理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 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 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 目的的投资行为,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 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投 资等,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