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KING-STRONG(300629)
icon
Search documents
新劲刚(30062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 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
新劲刚(30062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 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
新劲刚(30062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
新劲刚(30062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 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同一行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
新劲刚(30062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 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
新劲刚(30062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一)制定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
新劲刚(300629) - 股份回购内部控制制度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规范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 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东 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
新劲刚(300629)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的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新劲刚(30062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
新劲刚(30062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7-31 12: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