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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家居(301061)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 ...
匠心家居(301061)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常 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匠心家居(30106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互动,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 ...
匠心家居(30106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1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
匠心家居(30106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 常州 (2025年8月) 目 录 第二节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三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纪律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九章 关联交易 第十章 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
匠心家居(301061)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及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 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 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条件。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 178 条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 ...
匠心家居(301061)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决策事宜,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
匠心家居(301061)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 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
匠心家居(301061)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 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 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
匠心家居(301061) - 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2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 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 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能力。 子公司管理办法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 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子公司形式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