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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奕智能: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023-12-10 12:38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年9月 24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司董事共9名,会议应到董 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班 上市方案的议案》 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 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了本子议案。 (2) 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了本子议案。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或者按照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了本子议案。 (5) 发行对象 ...
辰奕智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2023-12-10 12:3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6米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尹涵、陈骥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 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和《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1-2-1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 ...
关于同意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23-08-09 12:0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06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同意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 2023年7月6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 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同意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 ...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23-06-21 10:07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台工业园区 63 号小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 本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 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 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 的投资风险。 |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 --- | --- | | 发行股数 | 本次拟公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