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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信息安全市场迎大催化!六部门联合发文,网号+网证有望进入大规模推广时期
Xuan Gu Bao· 2025-05-25 23:14
Group 1 - The National Network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Public Service Management Measures will be implemented starting July 15, 2025, aiming to enhance identity verification while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1] - The National Network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App, develop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integrates legal documents with the national population database, utilizing advanced security measures to reduce information leakage risks [1] - The market space for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related to the network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is expected to reach 1.5 billion yuan, with companies experienced in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likely to benefit from upcoming tenders [1] Group 2 -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enterprises is anticipated to create significant data security challenges, with the data security protection and governance market in China projected to reach 22.87 billion yuan by 2025 [2] - Newland is identified as the sole supplier of trusted digital identity QR code security chips and has a competitive advantage as a module supplier [3] - Shengbang Security has already integrated 198 internet apps during the pilot phase of the National Network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App, indicating potential growth opportunities for the company [3]
盛邦安全: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19 14:22
证券代码:688651 证券简称:盛邦安全 公告编号:2025-027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任高锋先生简历 任高锋先生,198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6 年 8 月至 2024 年 11 月,任远江盛邦(上海)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品线负责人,现任北京销售大区负责人。 任高锋先生通过新余盛邦网云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盛邦 安全 90,000 股股份,通过新余市盛邦网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盛邦安全 30,000 股股份,合计持有盛邦安全 120,000 股股份,占盛邦安全总 股本的 0.16%。 任高锋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
盛邦安全: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19 14:2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 ...
盛邦安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19 14:11
致: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28 号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 ...
盛邦安全: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19 14: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 | 40,401,374 | 100.0000 0 | 0.0000 | 0 0.0000 | | | 审议结果:通过 | | | | | | | 表决情况: | | | | | | | | 同意 | 反对 | | 弃权 | | | 股东类型 | | 比例 | | 比例 | | | 票数 | | 比例(%) 票数 | | 票数 | | | | | (%) | | (%) | | | 普通股 | 40,401,374 | 100.0000 0 | 0.0000 | 0 0.0000 | | | 审议结果:通过 | | | | | | | 表决情况: | | | | | | | | 同意 | 反对 | | 弃权 | | | 股东类型 | | 比例 | | 比例 | | | 票数 | | 比例(%) 票数 | | 票数 | | | | | (%) | | (%) | | | 普通股 | 40,401,374 | 100.0000 0 | 0.0000 | 0 0.0000 | | | ...
盛邦安全(688651) -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5-19 13:47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董事最多在3境内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一条 为促进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 ...
盛邦安全(688651) -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05-19 13:47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五月 1 | 第一章 | 总则 4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 | 第三章 | 股 份 6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6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8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9 | | 第一节 | 股东 9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3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5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9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 | 第五章 | 董事会 26 | | 第一节 | 董事 26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9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35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7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39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41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46 | | ...
盛邦安全(688651) -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5-19 13: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远江盛 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 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 ...
盛邦安全(688651) -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5-19 13:47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 ...
盛邦安全(688651) -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5-19 13:47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 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