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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000953)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0: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动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 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 辞职。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公司在 内)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 ...
河化股份(00095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0: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 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 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
河化股份(00095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0: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促进资本运作,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 保资金使用安全,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河化股份(00095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0: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 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 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 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需披露主要原 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 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河化股份(00095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0: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综合管理、登记汇总、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向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 ...
河化股份(000953)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0: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定《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
河化股份(00095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2025-07-04 10: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 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1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
河化股份(00095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0: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 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关 ...
河化股份(000953) -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0:46
第一章 总 则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 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 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 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 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河化股份(00095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2025-07-04 10: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 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 原因。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 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