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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002340)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渠道上、依法向投资者公布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投资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有 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具体事项由信息披露负 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
格林美(00234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 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 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
格林美(002340) -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经原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 作出决议,以原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 起设立方式将原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依法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300734164303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 2,333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 ...
格林美(00234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 实施新产品战略,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法 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 包括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 ...
格林美(002340) -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人/关连 人士(以下统称"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 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等法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审查批准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同时 为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 ...
格林美(00234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 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格林美(00234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 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 ...
格林美(002340) -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满足公司快速国际化与全球绿色发展的战略需要,良好应对全球行业竞 争格局的挑战,担当"让世界循环起来"的绿色使命,力行"绿色理想、绿色创新、 绿色产业"的绿色精神,让"资源有限、循环无限"的产业理念走向世界,促进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能量迸发,促进公司全球核心竞争力与经济效益提升,为 投资者创造 ESG 价值与良好回报,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全球行业和国际化企业管理特点以及公司现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1、公司指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3、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 任的董事; 4、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制度 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 ...
格林美(00234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和召开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格林美(002340) -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08-24 08:30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 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 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 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 [2006]12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