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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胶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Zheng Quan Ri Bao Wang· 2025-12-19 08:12
证券日报网讯12月18日晚间,黄山胶囊(002817)发布公告称,公司聘任汪宝珍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
黄山胶囊:聘任张文政先生兼任董事会秘书
Zheng Quan Ri Bao Wang· 2025-12-19 08:12
证券日报网讯12月18日晚间,黄山胶囊(002817)发布公告称,公司聘任张文政先生兼任董事会秘书。 ...
黄山胶囊:选举汪宝珍为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Zheng Quan Ri Bao Wang· 2025-12-19 08:12
证券日报网讯12月18日晚间,黄山胶囊(002817)发布公告称,选举汪宝珍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职工代表董事。 ...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以现场结合 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08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合军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李合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 证券代码:002817 证券简称:黄山胶囊 公告编号:2025-038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
黄山胶囊(0028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18 12:46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和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规 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四条 公司制订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黄山胶囊(002817) -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2-18 12:46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 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 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 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
黄山胶囊(0028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2-18 12:46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
黄山胶囊(00281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2-18 12:46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以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
黄山胶囊(002817)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2-18 12:46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 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及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 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第四条 ...
黄山胶囊(002817)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2-18 12:4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