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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300162) -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 事件应急管理,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 响和损失,维护稳定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 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及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 ...
雷曼光电(300162)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 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 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 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 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 ...
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0826)
2025-08-27 13:06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 训证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雷曼光电(300162)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 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 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 ...
雷曼光电(30016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
雷曼光电(30016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应当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雷曼光电(300162)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 ...
雷曼光电(300162) - 内部审计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 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 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 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管理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 ...
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劵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二)审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