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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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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02508)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8-26 16:19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 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其他 ...
光格科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8-15 12:16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行为规 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共同发展。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 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 ...
安凯微: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8-13 12:19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安凯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 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 各项内部制度建设,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 的影响,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 ...
赛伦生物: 赛伦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7月)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24 16: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海赛伦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 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比照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本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一致行动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
震有科技: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6-12 12:41
Core Viewpoint - Shenzhen Zhenyou Technology Co., Ltd. has not faced any penalties from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r exchanges in the last five years, but has received warnings and is actively working on rectification measures to improve governance and compliance [1][4]. Summary by Sections Recent Penalties - The company has not been penalized by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r exchanges in the last five years [1].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Rectification - A warning letter was issued by the Shenzhen Securities Regulatory Bureau due to inaccurate disclosure of performance reports, irregularitie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ssues with the management of raised funds [1][2]. - The company has established a special rectification task force led by Chairman Wu Minhua to address the issues raised in the warning letter,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2]. - The company conducted a self-examination and proposed corrective measures for each issue identified in the warning letter, with internal audit oversight to enhance governance and compliance [2]. Oral Warning fro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 The financial director received an oral warning for discrepancies in the performance report, with variances in reported figures such as operating profit and net profit being significant, affecting investor decisions [2][3]. - The company acknowledged the oral warning and has taken steps to improve accounting practices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o prevent future occurrences [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2021年至2023年,公司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记载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部分董监高未按照 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无发言要点或内容存在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 规定。 2、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完善 2021年至2023年,公司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档案进行确认;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记载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