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ntumCTek(68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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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盾量子(688027) -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8月30日
2024-09-03 09:54
Group 1: National Policies and Strategic Directions - The national "14th Five-Year Plan" outlines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s for quantum technology, inclu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s and backbone networks for quantum communication,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quantum computing prototypes and breakthroughs in quantum measurement technology [2][3] - Quantum technology has been a part of national strategy, with significant emphasis on its development [2] Group 2: Company Initiatives and Collaborations - The company is focusing on further developing quantum computing prototypes and exploring various application scenarios in quantum measurement [3][4] - Collaborations with maj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like China Telecom and State Grid are ongoing, with China Telecom announcing a cooperation plan with the company in March [3][4] Group 3: Market Position and Competitive Landscape - China has a strong advantage in quantum secure communication, having established infrastructure early and driving progress through research and engineering [5] - Currently, only four quantum computers globally have demonstrated quantum computing superiority, with two of them being from China [5] Group 4: Regulatory Environment and Standards - There are guiding policies in the quantum field, but no mandatory regulations have been established yet; the U.S. has set a standard for post-quantum cryptography (PQC) to be fully adopted by 2030 [4] - China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s of post-quantum cryptography development, with several proposed algorithms eliminated in the second round of global selection [4]
关于对柳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8-30 11:1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796 分 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23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975428000 名 称 关于对柳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柳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柳志伟: 经查,你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承诺:"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 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2024年1月15日至2月7日期间,你违反承诺超比例减持公司股票363,247 ...
关于对柳志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024-08-30 09: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5 号 关于对柳志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柳志伟,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0 年 7 月,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 市。公司股东柳志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二)纪律处分决定 -1- ──────────────────────── 说明书》中承诺,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 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股东柳志伟于 2023 年年末持有 175.5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19%。此后,柳志伟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截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总计出 售公司股份 801,997 股。柳志伟于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363,247 股,实得金 额 26,783,402.31 元(扣除税费金额),该部分股份减持行为违反 了其在《首次公 ...
国盾量子: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4-08-30 07:37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4-091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公司拟与国科量网签订一份提供服务合同,向国科量 网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合同金额预计为 280.17 万元。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 追溯 12 个月,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国科量网及其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金额累计为 427.85 万元(已剔除公司已对外 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 12 个月,公司(包含 因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公司拟与南京易科腾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合同金额预 计为 11.30 万元。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 12 个月,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采 购合同金额合计为 302.05 万元(已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 预计加上此次交易,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与国科量网(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
国盾量子: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2024-08-30 07:37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此次预计与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南京易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市场 化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 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2024 年 8 月 29 日,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 次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到 3 人,符合法定要求。本次会议由独 立董事周亚娜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程志勇 张 我 综上,我们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24 年 8 月 29 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 ...
国盾量子: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8-30 07:37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一项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国科量子 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南京易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关 联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 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4-09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冯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际到会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 ...
国盾量子: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8-30 07:37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4-089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1 与国科量网间的关联交易 同意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量网")签 订 1 份提供服务合同,合同金额预计为 280.17 万元。包含上述交易,自此往前追溯 12 个月,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国科量网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金额累计为 427.85 万元(已剔除公司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 易金额)。 包含上述交易,自此往前追溯 12 个月,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向关联方签订提供服务合同金额累计为 374.57 万元(已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 关联交易金额)。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张莉女士回避表决。 1.02 与南京易科腾间的关联交易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 ...
国盾量子_7-2 会计师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
2024-08-23 09:14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4]230Z2217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3]230Z221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70 号)(以下简 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 "年审会计师")为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公 司")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认 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字体 | 含义 | | --- | --- | | 黑体(不加粗)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请文件的修 ...
国盾量子_7-3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4-08-23 09:14
国盾量子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7-3-1 | 二、关于《问询函》问题 | 5 的核查意见 18 | | --- | --- | |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 1 的核查意见 5 | 国盾量子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2024]第 01333-2 号 致: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盾量子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国盾量子本次发行 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国盾量子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国盾量子_7-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
2024-08-23 09:14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字体 | 含义 | | --- | --- | | 黑体(不加粗)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 宋体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 | 在本回复报告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或相乘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本回复报告中,公司 2024 年 1-6 月和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 数据均未经审计。 7-1-2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二四年八月 7-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70 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盾量子"、"发行人"、"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