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YATAI(000691)
icon
Search documents
亚太实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05-30 14:41
本回复中涉及 2024 年相关数据和信息未经审计,本回复中若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 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问题 1 2023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 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发行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万顺可通过 借款、表决权委托、改选董事会成员、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在公司 治理层面,亚太实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广州万顺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其 中 1 人担任董事长,推荐 2 名独立董事,亚太矿业、兰州太华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 推荐 1 名独立董事。同日,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 54,760,995 股股票的表决权唯一、排他地委托 给广州万顺行使,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和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广州万顺于 2022 年 7 月成立,陈志健和陈少凤分别持有其 65%和 35%股份。发行人认定,报告期初至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
亚太实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4-05-30 14: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恒 37F20230163-7 号 致: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亚太实业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 《第 12 号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甘肃亚 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
亚太实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024-05-30 14: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 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接受甘 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公司"、"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亚太实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保荐人,张贵阳、范心平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 ...
亚太实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2024-05-30 14:41
股票代码:000691 股票简称:亚太实业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Yata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1-1-1 (修订稿)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 ...
亚太实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2024-05-30 14:41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2023 年度 目 录 | | | 页次 | | --- | --- | --- | | | 审计报告 | 1-5 | | ι í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6-7 | | ní | 合并利润表 | 8 | | 四、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9 | | 五、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10-11 | | 六、 | 资产负债表 | 12-13 | | 七、 | 利润表 | 14 | | 八、 | 现金流量表 | l ર | | 九、 | 股东权益变动表 | 16-17 | | 十、 | 财务报表附注 | 18-100 | 委托单位: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 85886680 传真号码:(010) 85886690 网 址: http://www.Reanda.com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线—必须 6-1-1 1 审计报告 利安达审字[2024]第 0415 号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 ...
亚太实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2024-05-30 14: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或"本保荐 人")接受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公司"或 "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亚太实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张贵阳、范心平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出具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 ...
亚太实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05-30 14:41
股票代码:000691 股票简称:亚太实业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审核问询函的 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下发的《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1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 悉。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发行人"或"公 司")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意见逐项 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使用的简称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 释义相同。 |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 | --- | |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
亚太实业: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
2024-05-30 14:4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7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2023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为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024 年 5 月 30 日 3、在前述不减持亚太实业股份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亚太实业: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05-16 11:15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260111 传真:(0931)8456612 法律意见书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贵公司""公司")委托,指派张军律师、 胡惠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甘 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亚太实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6 11:15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5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 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8 日。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 517 号金色堤岸 B 座 27 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