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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关联人包括下列 情形: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应当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 ...
东信和平(0020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提名委员会,在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半数并担 1 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东信和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 董事尽责履职,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
东信和平(002017) -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东信和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特定对象的接 待与沟通工作,加强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 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未公开信息: 1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相关的信 ...
东信和平(00201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通过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二)审慎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公 ...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1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由董事长、 ...
东信和平(002017)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第一条 为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确保公 司内部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性,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 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 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信和 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
东信和平(002017)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
东信和平(002017)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1 | |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4 | | | --- | --- | ---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7 |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 7 | | 第二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1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3 |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6 |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2 | | 第二节 | 独立董事 25 | | | 第三节 | 董事会 29 |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2 | | 第五节 | 董事会秘书 | 35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38 |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40 |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 | | 第一节 | 通 知 | 41 | | 第二节 | 公 告 | 42 | | 第一节 |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 | 第二节 | 解散和清算 | 44 | | |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