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Eastcompeace(002017)
icon
Search documents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 成员中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 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和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
东信和平(00201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证全体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 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 ...
东信和平(00201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
东信和平(002017)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确保总经理工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主持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1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关联人包括下列 情形: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
东信和平(002017) -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东信和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特定对象的接 待与沟通工作,加强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 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未公开信息: 1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相关的信 ...
东信和平(0020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提名委员会,在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半数并担 1 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东信和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 董事尽责履职,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应当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 ...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1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由董事长、 ...
东信和平(00201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通过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二)审慎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