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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7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Mei Ri Jing Ji Xin Wen· 2025-07-30 12:42
2024年1至12月份,瑞丰新材的营业收入构成为:化工行业占比99.86%,其他行业占比0.14%。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瑞丰新材(SZ 300910,收盘价:57.91元)7月3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5年7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等文件。 ...
瑞丰新材(30091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12:32
下列事项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
瑞丰新材(300910) -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12:3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回购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 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司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 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瑞丰新材(300910)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12:3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1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瑞丰新材(300910)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12:32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市瑞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
瑞丰新材(300910)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12:32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审计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 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 ...
瑞丰新材(300910)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12:3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 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 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公司股票上市 的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 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且不少于三 人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 ...
瑞丰新材(3009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12:3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避免政策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 ...
瑞丰新材(300910)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12:3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加强对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子公司行为,保证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 体的公司。按其设立形式不同,分别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 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 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 ...
瑞丰新材(300910)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12:3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 1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 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一条 为提高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 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