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GHUI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301678)
Search documents
新恒汇(301678)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18 11:3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本规 则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的职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 事1名。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五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
新恒汇(30167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18 11:31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
新恒汇(30167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18 11:3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1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 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 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 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 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 ...
新恒汇(301678)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18 11:31
章 程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目 录 | | |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988.8867 万股,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NGHUI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955.54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为维护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
新恒汇(301678)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08-18 11:3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 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且由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确保公司行 为合法合规。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目的: (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 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 并降低减值损失;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恒汇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
新恒汇(30167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18 11:3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合并范围内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 ...
新恒汇(30167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18 11:3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前述各主体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
新恒汇(301678)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8 11:31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1 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决定设立新恒 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 并制订《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
新恒汇(301678)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08-18 11:3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体股东 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恒 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财 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 ...
新恒汇(301678)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8-18 11:31
第一条 为提高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高效处理"的 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 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