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JF(600668)
Search documents
尖峰集团(600668)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 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基金投资等合规委托理财产 品。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每笔委托理财投资业务的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 ...
尖峰集团(600668)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 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决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至四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 ...
尖峰集团(600668)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 ...
尖峰集团(600668) -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信息在内部 各管理层级之间的有效传递和充分利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2、信息报送:公司下属子公司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并 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相关经营管理信息报送公司管理层及递送其他相关职能 部门的过程; 3、信息下达:公司向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公司下达经营指令、传达管理规 范等信息的过程。 第四条 信息提供单位要坚持以下原则: 1、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送达; 2、真实性原则:应根据事实制作信息,不得含糊其辞或加入主观臆测; 3、完整性原则:为了提高决策质量,信息中对发生事件的描述应连贯、完 整; 4、保密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对所传递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公司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第二章 信息交流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传递,包括: 1、信息 ...
尖峰集团(60066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 ...
尖峰集团(600668) -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保财务 报告信息真实可靠,提升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 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3、财务报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导致结账前未能及时发现会计 差错。 4、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准确、调整事项或合并调整事项不完整,可能导致 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 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 ...
尖峰集团(600668)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 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 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帮助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实现公司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 审计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对被审计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取得 的资料、形成的审计底稿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 ...
尖峰集团(600668) - 《担保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 部控制,根据我国《民法典》、《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本企业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 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担保的风险评估由财务部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公 司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最终的风险评估。 第六条 公司的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并 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审批。 第七条 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和核对、相关财 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等有关工作人员、职责相分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
尖峰集团(600668) - 《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规范筹资行为,降 低资本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收支的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 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主要是指对资金营运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4、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 5、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 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五条 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必须相互分离,实现制约和监督。不 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1、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2、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3、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第六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1、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 ...
尖峰集团(60066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1-21 09:1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的披 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 ...